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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办审函〔2017〕17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具体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窗口联系。 

联系人:严春、程小朋;联系电话:0551-62999768、62999766;传真:0551-62999766;邮箱:ahzjtck@126.com。  

                                             2017年6月4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二、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实施机构

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六、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暂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编者注


(一)一级备案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原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备案证书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备案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备案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备案(含新成立)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

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新成立的不提供);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10.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新成立的不提供)。


七、申请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扫描上传下列材料:

1.原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

2.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4.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5.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新成立的不提供)。

6.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亲笔签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相关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同意备案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不同意备案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申报端查询具体原因。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备案公告。

5.对不同意备案的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如有异议需要陈述,可在公示期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陈述一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将相关陈述材料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上传,由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6.因工商登记信息变化需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信息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自动发出提醒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应通过网上行政服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直接办理。相关变更信息由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实时反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数量限制

无。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十三、结果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

十四、结果送达

自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申请人也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

十五、年检要求

无。

十六、服务对象

房地产估价机构。

十七、办理形式

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办理。

十八、结果时效

3年。

十九、咨询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联系电话:0551-62999767、62999764。

二十、投诉电话、办公地址和时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效能办:电话:0551- 62871525;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邮政编码:230091;办公时间:工作日时间。

省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15215600766,15215602166;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政编码:230002;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