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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6〕294号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资质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后,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名称,统一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要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现行办事指南修订工作,并在本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对涉及权责清单调整的,要及时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


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规定,二级及以下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由我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人、住所等备案证书信息变更事项,全部下放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所有备案和变更统一使用我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办理,同时,要将备案和变更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便录入全国估价管理信息平台。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委托办理事项的证书签章、打印等继续执行我厅统一管理规定。


联系人:洪梅;电话:0551-62999767;传真:0551-62999880。